(2017)冀079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马利军、张家口锦恒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马利军,张家口锦恒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91民初562号原告:张晓东,男,1980年1月10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马利军,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告:张家口锦恒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东河套街18号东花园小区4-5号楼商业网点01号,组织机构代码:57821553-4。法定代表人:马利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晓东诉被告马利军、张家口锦恒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恒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东、被告马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2015年至2016年两年的工资4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初当时被告雇佣原告在工地开翻斗车,之前说好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期间断断续续支付部分工资,直至2015年开始不再支付工资,偶尔也给些生活费,一直拖欠至今,中途以各种理由躲避、换电话号码。原告多方打听到被告住址,上门和平解决,但最终无果,直至目前为止一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马利军、锦恒公司共同辩称,原告张晓东的工资没有45000元这么多,2016年的工资不欠,欠的是2015年的工资,具体欠多少需要对账。原告张晓东的工资2015年是每月5000元,2016年也是每月5000元,工资每月都会给一部分,最后年底结清。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利军雇佣原告张晓东在工地开翻斗车,2015年及2016年的每月劳务费5000元。庭审中被告马利军认可雇佣原告的事实,至于拖欠原告的具体工资数额需要双方对账结算。原告提供考勤记录一份及领款记录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另原告提供被告马利军会计郝英兰发给原告的一条短信,内容为“今年3.18号上的班,22号休了一天,拿钱是6000/2.4,2000/2.6,2000/3.23,1000/4.13,5300/8.8,3000/9.14,2000/10.11,1000/10.21,500/11.3,1000/11.3,合计23800,去年数是35179,余数11379,今年的再算。”短信内容显示尚欠11379元,其余的待双方结算后再确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一份、领款记录一份及短信一条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付出劳动,被告就应该支付全部劳动报酬。被告至今拖欠原告部分劳务费,其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45000元的劳务费,其中11379元有短信确认,其余的劳务费数额因原告没有提供具体的结算凭证,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剩余的劳务费,原告可在双方对账结算完毕后再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晓东劳务费1137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马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聂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