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韦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439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韦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