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执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熊春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熊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被执行人熊春荣,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赣07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熊春荣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熊春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春荣的银行存款1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