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2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陈成焕、池海林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陈成焕,池海林,陈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向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成焕,男,1964年1月14日生,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池海林,女,1962年8月4日生,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彬彬,男,1989年9月22日生,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陈成焕、池海林、陈彬彬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陈成焕、池海林、陈彬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案款人民币407,655.41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607.00元,执行费6,509.00上述合计人民币429,771.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成焕、池海林、陈彬彬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觉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