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立杰与张彦辉、张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276号原告:周立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元氏县。被告:张彦辉,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元氏县。被告:张志斌,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元氏县。被告:魏忠林,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元氏县。原告周立杰与被告张彦辉、张志斌、魏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周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彦辉给付原告借款80万元2、判令被告张志斌和魏忠林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彦辉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80万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担保人为张志斌和魏忠林,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及担保人给付原告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立杰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立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