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博佑石油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许冰佑,许杨博,张婷满,林学文,许劲松,黄晓容,何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8层。负责人:邓立新。被执行人:自贡联合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3层2号。法定代表人:许冰佑。被执行人: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9层1、2号。法定代表人:雷佳。被执行人:成都博佑石油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松林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许劲松。被执行人:许冰佑,男,1957年8月22日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许杨博,男,1983年5月20日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张婷满,女,1985年8月26日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林学文,男,1957年6月7日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许劲松,男,1968年5月31日生,住成都市龙泉���区。被执行人:黄晓容,女,1968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何小燕,女,1986年10月22日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案与我院2017年所立案件(2017)川01执1388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及执行依据完全一致,发生重复立案。本院认为,本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昕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