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兰天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天俊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4刑初28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天俊,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于宁夏泾源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泾源县。未受过刑事处罚。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六盘山森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天俊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天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3月13日被告人兰天俊在其房屋后面的树林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腹锦鸡两只。其将两只猎捕的红腹锦鸡带至大路上,准备找人将其中的一只母红腹锦鸡换一只公红腹锦鸡,在找人的过程中,被固原市公安局六盘山森林分局民警抓获,后在收缴过程中一只红腹锦鸡飞走。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宁绿森司鉴字第【2017】033号文书)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名称为红腹锦鸡,数量一只,乌钢、鸡形目,雏科,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兰天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兰天俊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天俊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红腹锦鸡2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兰天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兰天俊从轻处罚,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兰天俊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兰天俊的个人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天俊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世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仓人民陪审员 赫万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