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辖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北方锦丰实业有限公司、唐山三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北方锦丰实业有限公司,唐山三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北方锦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京华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李锐元,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三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西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刘伯军,该公司董事长。唐山市北方锦丰实业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1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北方锦丰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唐山市××区,本案应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承揽加工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可本着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也可向原告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约定。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起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