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95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告:康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住址身份信息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叶 玉 龙人民陪审员 :朱隆发人民陪审员 :王华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