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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林细科与吴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细科,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林细科,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蔡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