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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福斌与缪友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福斌,缪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陶福斌,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执行人:缪友平,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本院在执行陶福斌与缪友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缪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陶福斌给付赔偿款18771.89元;二、向陶福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96元。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缪友平欠陶福斌赔偿款19771.89元,除去已支付的1000元,下余18771.89元,由缪友平一次性向陶福斌给付15000元,陶福斌自愿放弃下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案件执行费196元由被执行人缪友平负担。缪友平当即向陶福斌给付执行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陶福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