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阿尔山市边境贸易公司与杨亚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尔山市边境贸易公司,杨亚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尔山市边境贸易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新城街17号。法定代表人:温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荣,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岐(系温建华之夫),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阿尔山市天池镇杜拉尔村书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伊尔施镇新城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光,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阿尔山市边境贸易公司会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峰,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尔山市边境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亚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杨亚光于2017年6月14日以为进一步确认劳动关系事实,明确责任主体待劳动关系事实确认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杨亚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杨亚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26元,减半收取557.63元,由杨亚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26元,减半收取557.63元,由阿尔山市边境贸易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靖荣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