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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5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军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军营,郭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5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城政通道352号。被执行人郭军营,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郭建良,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执行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军营、郭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3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明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依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