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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1号3幢1单元3楼7号、13号。法定代表人:曹轶,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沙渠镇石泉村4组(沙渠工业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杨高泽,执行董事。上诉人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39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是为天来国际广场的修建采购的建筑消防设备管件等(施工用途),具有一定特殊性”,双方实际交货地点在成××××区,即合同履行地为成××××区,本案应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需方(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辖区内,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正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