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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3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秋思与奎屯凯旋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秋思,奎屯凯旋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3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秋思,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奎屯凯旋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241968-6。法定代表人:张新琴,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唐秋思与被执行人奎屯凯旋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3476.81元,执行费20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新D-100**号、新D-100**号两辆车进行评估拍卖。新D-100**号评估价为61142元、新D-100**号评估价为65938元经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降价10%即新D-100**号拍卖价为55028元、新D-100**号拍卖价为59344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双方当事人协商不再对该车拍卖,申请执行人以第二次拍卖的价格同意接受被执行人的两辆车以抵偿被执行人的欠款,剩余案款31996.81元被执行人交纳本院,扣除本案的拍卖费1340元,余款30656.81元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