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金富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富,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81号原告:黄金富,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倪绍兵,男,经理。被告:方林,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黄金富与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金富因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2689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黄金富负担。审判员 刘兴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