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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金富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富,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81号原告:黄金富,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倪绍兵,男,经理。被告:方林,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黄金富与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金富因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2689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黄金富负担。审判员  刘兴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