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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于砚凤与张祺峰、张洪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砚凤,张祺峰,张洪山,隋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366号原告:于砚凤,女,194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祺峰,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洪山,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隋术江,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于砚凤与被告张祺峰、张洪山、隋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砚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审 判 长  张丹丹人民陪审员  管清星人民陪审员  李洪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