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292号原告:蔡某,女,1968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合计人民币1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七日内还款。欠款到期,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协商,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0000元,本息合计130000元。但至今被告未能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李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枚,证明被告李某于2015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七日内还清的事实;2、电话录音一份、录音整理资料以及中国移动内蒙古分公司通话详情单,证明2017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通话,被告明确表示因为借款已达两年之久,故给付原告30000元作为借款利息,本息合计130000元。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李某于2015年5月30日向原告蔡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约定七日内还款。2017年4月13日,在原被告的电话通话中,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提出向原告支付30000元作为借款利息,并同意向被告还款本息合计130000元。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蔡某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原告蔡某向本院提交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李某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主张的3万元利息,被告在双方通话中明确表示同意支付,且未超过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蔡某诉讼主张的抗辩。综上,对原告蔡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焦阳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李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