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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