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