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庞晓波、湛江汇智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晓波,湛江汇智诺科技有限公司,李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财保46号申请人:庞晓波,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伍广新,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汝奋,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湛江汇智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椹川大道中7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康文。被申请人:李康文,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申请人庞晓波因与被申请人湛江汇智诺科技有限公司、李康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以人民币18万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湛江汇智诺司的银行账户(账号:80×××68,开户银行: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李康文)。担保人韩志强已出具《担保函》,以其名下的宝马小轿车(车牌:粤G×××××)为申请人庞晓波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庞晓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18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湛江汇智诺司的银行账户的存款(账号:80×××68,开户银行: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李康文),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韩志强提供担保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宝马小轿车(车牌:粤G×××××),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庞晓波负担。申请人庞晓波应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伟审 判 员 袁华连代理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国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位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位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位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位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