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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高田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沧狮物流有限公司、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高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沧狮物流有限公司,杨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554号原告:天津市高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跃进路西侧金钟产业园区内物流中心金钟物流园三号库房东侧。法定代表人:高宝巨,经理。被告:上海沧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栋6000号库。法定代表人:杨卫国。被告:杨卫国。天津市高田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沧狮物流有限公司、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高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市高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超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