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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汉成与柯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成,柯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成,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柯薇,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汉成与被执行人柯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人王汉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陈青山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