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肖朝元与被告李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朝元,李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292号原告:肖朝元,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李莲,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肖朝元与被告李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肖朝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朝元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朝元负担。审判员 李 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