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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肖朝元与被告李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朝元,李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292号原告:肖朝元,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李莲,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肖朝元与被告李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肖朝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朝元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朝元负担。审判员 李 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