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执异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遵喜、陈连财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遵喜,陈连财,姜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37号案外人:任传兰,女,汉族,1974年1月31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李遵喜,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广,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连财,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姜自美,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1302执3062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李遵喜与被执行人陈连财、姜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任传兰对查封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哨村平房四间(西邻李遵喜)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任传兰称,2012年1月22日,陈连财、姜自美向任传兰借款10万元,任传兰就提意用借款购买涉案房产,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在任传兰经营的茶楼交付的现金10万元,之后,姜自美交给任传兰房屋的钥匙。但由于任传兰在外面经营生意,所以涉案房产一直没有居住。因此,涉案房产不是陈连财、姜自美的房屋,李遵喜申请查封该房屋的行为是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兰涉案房产的查封行为。申请执行人李遵喜称,一、因李遵喜与陈连财、姜自美之间的借贷纠纷,双方多次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陈连财与姜自美将涉案房产交付李遵喜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双方发生多次纠纷。在此期间,任传兰从未主张过涉案房产为其所有。二、2015年度西哨村村委对村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确认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陈连财、姜自美,并非案外人任传兰。三、根据任传兰提交的协议书,自其购买至今,李遵喜从未听说过涉案房产出卖给任传兰,任传兰也从未主张过权利。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任传兰在签订协议后应进行相应的房屋权属登记,但任传兰并未进行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且该协议签订后,涉案房产一直由李遵喜占有使用,因此任传兰与陈连财、姜自美之间的买卖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五、通过庭审可知,任传兰与姜自美均认可2012年1月22日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实际是民间借贷,借款10万元是否偿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综上涉案房产属于被执行人陈连财、姜自美所有。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遵喜与被执行人陈连财、姜自美民间借贷纠纷即(2016)鲁1302民初6261号案件,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据(2016)鲁1302民初6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临沂市××山区半程镇××村西邻李遵喜平房四间的房产,进行了现场查封,并向陈连财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以及查封清单。案外人进入执行程序后,审理阶段的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阶段的查封措施,任传兰提出书面异议后,本案遂暂缓执行。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案外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本院认为,任传兰与陈连财、姜自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通过听证过程中任传兰、姜自美的陈述可知,陈连财、姜自美因向任传兰借款10万元,双方就涉案房产签订了买卖合同,任传兰自称陈连财、姜自美书写的借条还在其手中,并且,陈连财、姜自美保留着涉案房产的钥匙,对涉案房产仍享有所有、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款关系之后,为保证借款的偿还又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真实意思是为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李遵喜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亦有异议。任传兰未提供证据证明抵押权设立的事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传兰持有买卖合同对涉案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任传兰称在其经营的茶楼里已支付10万元给陈连财、姜自美,但未举证证明,借款是否真实存在无法查明。综上所述,任传兰主张其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产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任传兰对二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对于被执行的标的不具有优先的权利,因而该权利不能阻却执行,其相关权利的实现可通过其他方式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任传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