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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品慧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品慧,中国葛洲坝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276号原告:李品慧,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B座4楼。法定代表人:黄延胜。原告李品慧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品慧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品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品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品慧负担。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羽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