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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赵良萍、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赵良萍,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897号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第158号院1号楼406号。法定代表人:张敬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红,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教法,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赵良萍,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四街1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裴群峰。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赵良萍、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5元,减半收取计5303元,由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培利人民陪审员  史丽丽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