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7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余士容诉被告余士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士容,余士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7032号原告:余士容,女,198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被告:余士雄,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在本院审理原告余士容诉被告余士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士容撤回对被告余士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余士容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