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俊生,史峰,临猗县鑫天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当清,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生,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峰,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猗县鑫天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皓,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因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案外人武建岐涉嫌伪造上诉人宏图公司印章,临猗县公安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于2016年7月12日予以立案。那么,武建岐与上诉人宏图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该刑事案件目前是否已经人民法院审判?重审时应予查明。二、从你院审理查明部分来看,不能体现上诉人宏图公司与被上诉人临猗县鑫天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你院认定被上诉人临猗县鑫天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宏图公司存在明确、到期债权的依据是什么?三、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本案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梅智勇审判员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