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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敏红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红,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87号申请执行人刘敏红,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超,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刘敏红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裁定书、(2015)镜执字第008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超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超所有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