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敏红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红,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87号申请执行人刘敏红,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超,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刘敏红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裁定书、(2015)镜执字第008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超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超所有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