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连芳与罗延秋、梁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连芳,罗延秋,梁朝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922号原告:吕连芳,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山,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罗延秋,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原告之夫。被告:梁朝文,男,45岁,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吕连芳与被告罗延秋、梁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连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吕连芳负担。审判员  邢炳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