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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文滨、李少保与吕军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滨,李少保,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滨,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少保,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吕军,捕前暂住吉林市,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李文滨、李少保与被执行人吕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6)吉02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6)吉02执136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军已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正在服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李文滨体若多病,申请执行人李少保系学生,正在读书,家庭生活条件十分困难,故本院通过给予司法救济等多种渠道对申请执行人予以救助,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终结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