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云龙与赵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龙,赵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6民初960号原告:赵云龙,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伟,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礼,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赵云龙与被告赵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仇军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91万元及延迟给付利息;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从2011年4月份开始承包了山场一处,经营选碎铁矿石及沙石实体,原告当时投入现金80万元及大型铲车一辆,后因故原告退出合伙经营,原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签订《退出合伙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退出合伙经营,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00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退还3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退还3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退还40万元。被告仅返还3万元投资款及价值6万元砂石料,余款91万元被告未能按期退还原告,被告未能按期返原告还投资款应支付相应利息,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赵礼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双方当事人合伙承包大新寨村山场一处,赵云龙投入资金80余万元人民币,赵运礼租借他人大型铲车一辆交由赵礼使用,赵礼主要负责经营,赵云龙未实际参与经营。2014年3月30日,双方签订退出合伙经营协议书,并就合伙期间的账务情况进行了结算,赵礼愿向赵云龙退还投资款100万元人民币,该退回款分三年三次返还给赵云龙。2014年12月31日前退还3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退还3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退还40万元。赵礼逾期不还投资款,则自逾期之日起依照工商银行贷款利率,按逾期退还全额计付利息至给付清结时止。赵礼仅返还3万元投资款及价值6万元砂石料,尚欠投资款91万元被告未能按期退还原告。上述事实有赵云龙向本院提交的退出合伙经营协议书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合伙事务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30日签订的退出合伙经营协议书终止合伙,并就合伙期间的账务情况进行了结算,由赵礼返还赵云龙投资款100万元,赵礼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属违约,赵云龙要求返还尚欠的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礼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云龙返还款项9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被告赵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仇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