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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XX山与张建林、秦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张建林,秦志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民初3050号原告:XX山,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林,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秦志立,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XX山与被告张建林、秦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均瑞、被告秦志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支付该款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8日,张建林因建筑项目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秦志立作为连带保证人对借款进行担保,当时口头约定借期18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如诉。被告张建林缺席未作辩答。被告秦志立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笔借款应由被告张建林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秦志立相识,2015年8月28日,被告张建林因需资金周转,经被告秦志立介绍,向原告XX山借款300,000元,原告XX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00,000元转给被告张建林,该笔转账有银行客户回单予以证明,被告张建林于同日向原告XX山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XX山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元)2015.8.28号(利息2分)借款人张建林担保人秦志立”。该借条上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六个字是原告书写,被告张建林、秦志立分别在借款人处和担保人处签名,其余内容均由被告张建林书写,原告与二被告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口头约定借期为18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当事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可以依法设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张建林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与被告张建林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建林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因原告与二被告就被告人秦志立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范围、期间没有进行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被告秦志立应当对上述全部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秦志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林追偿。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300,000元借款及支付该款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山30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秦志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林追偿。如果被告张建林、秦志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张建林、秦志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李宇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令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