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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楠与董敏、牛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楠,董敏,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董敏。被执行人:牛伟。申请执行人李楠与被执行人董敏、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李楠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敏、牛伟应给付申请人李楠借款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用共计620元。以上款项共计25620元及利息,经执行董敏已给付6000元整,经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情况均无,现被执行人董敏有病(有医院病志),牛伟在外地出车,二被执行人家中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将二被执行人侯大林、刘玮玮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李楠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董敏、牛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陶智明人民陪审员  郭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玉良相关发条索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