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邢光春诉聊城市千辉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89号申请保全人:邢光春,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茌平县。被保全人:聊城市千辉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地:聊城市。申请人邢光春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鲁1523财���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保全人聊城市千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7日。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保全人聊城市千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