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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所生男孩刘家坤随被告田某某生活,由被告刘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申请人田某某申请刘家坤的生活费从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止共计72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判决履行到位。据此,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按判决的义务将刘家坤的生活费7200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田某某委托王维典全额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