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汪柏山与扶余联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汪柏山,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石头城子村3社,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被执行扶余联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4786808019N,法定代表人俞章礼,系总裁。申请执行人汪柏山与被执行人扶余联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扶余联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汪柏山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122.73元。被告扶余联润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长 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