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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秋伦与罗文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秋伦,罗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2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秋伦,男,住龙川县。被执行人罗文南,男,住龙川县。罗秋伦与罗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2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罗文南分27个月(从2016年3月1日起27个月内)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9000元。从达成协议开始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约定每年还款人民币30000元,剩余9000元需在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还清;二、如被执行人罗文南未按与协议约定的上述时间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则按原借据本金及当时约定的利息计至还清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文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支行的工资收入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除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被依法冻结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1622执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仕平审 判 员  骆 政人民陪审员  钟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邝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