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跃鹏与张永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跃鹏,张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24号之一申请人孙跃鹏,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永康,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孙跃鹏与被执行人张永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2017)晋0826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