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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庆东、史瑞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庆东,史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67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河北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庆东,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被执行人:史瑞国,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庆东、史瑞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未找见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