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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5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501姜本东与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本东,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501号之四原告:姜本东(姜欢欢),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史小桥中心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姜本东(姜欢欢)与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姜本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本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本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120元,由原告姜本东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魏垂阳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君本案缓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