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5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501姜本东与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本东,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501号之四原告:姜本东(姜欢欢),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史小桥中心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姜本东(姜欢欢)与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姜本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本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本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120元,由原告姜本东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魏垂阳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君本案缓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