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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晏严勤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衡阳市对外协作成设备物资公司占用、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严勤,衡阳市对外协作成设备物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晏严勤,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自成里30号。被执行人衡阳市对外协作成设备物资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常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严勤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衡阳市对外协作成设备物资公司占用、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孝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