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长葛市华健医院与贾志德、贾会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华健医院,贾志德,贾会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084号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082418058082W。法定代表人:高福来,长葛市华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志德,男,192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贾会军,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诉被告贾志德、贾会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贾志德、贾会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撤回对被告贾志德、贾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承担。审 判 长  桂红亮审 判 员  曹东山人民陪审员  乔代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