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韦萌与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萌,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2民初92号原告:韦萌,男,1978年9月5日出生,瑶族,住钟山县。被告:张根,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原告韦萌与被告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韦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韦萌负担。审 判 长 陈安录人民审判员 钟敬礼人民陪审员 潘宗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晏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