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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韦萌与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萌,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2民初92号原告:韦萌,男,1978年9月5日出生,瑶族,住钟山县。被告:张根,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原告韦萌与被告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韦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韦萌负担。审 判 长  陈安录人民审判员  钟敬礼人民陪审员  潘宗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晏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