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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晓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芳,程连德,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90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芳,女,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连德,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建华,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晓芳与被执行人程连德、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