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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和根、王有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和根,王有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和根,男,194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君,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建德市。上诉人陈和根因与被上诉人王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陈和根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和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林法审 判 员 杨瑞芳审 判 员 项 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丽慧书 记 员 鲍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