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金哲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金哲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635号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072727639Q。负责人:储高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翔、施春晖,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哲峰,男,朝鲜族,1980年2月19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金哲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顾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