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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创与兰雨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创,兰雨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张创。被执行人:兰雨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创与被执行人兰雨奇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已执行结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