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创与兰雨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创,兰雨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张创。被执行人:兰雨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创与被执行人兰雨奇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已执行结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