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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来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来兴,张秀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张来兴,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张秀仙,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执3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