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蔡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燕青。被告人蔡君,男,1997年6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蔡君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迈阿密酒吧停车场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一包,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蔡君处扣押毒资400元、手机一部;从王某某处扣押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从王某某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1.5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君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蔡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氯胺酮1.55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贩毒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brsgdnnzro5r8483b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伍惠兰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陈晓东 百度搜索“”